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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

不用找什么法律人士了...

一个月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第一天开始支付的。

你们公司合同是在第二个月第一天签的,只比劳动合同法规定晚签了一天,所以付一天的双倍工资。明白了没?第一个月不签合同不用付双倍工资的!

第二个月的后几天已经有合同了,就不用付双倍工资了。



好好读读劳动合同法,写得很明白,不要抱怨法律有漏洞,自己先要搞清楚。



17楼写得很清楚,自己去核对,去找律师找劳动局找12333都可以。



最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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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我发到了我们地方的HR群里。果然问题一堆。



刚才查阅了各地的司法解释,真是模糊 笼统。



法律条文不够仔细,真是毛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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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小问题当然不需要找,不过对“一年以上”是否含“一年”我还是耿耿于怀,我写公司制度还比这严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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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章可郡 于 2008-8-7 15:26 发表

那个小问题当然不需要找,不过对“一年以上”是否含“一年”我还是耿耿于怀,我写公司制度还比这严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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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五天工资的双倍有何不可.一定要按照规定吗?多给五天工资也不是很多啊,老板会答应的.

给员工争取最多最好的福利是我们的原则,对于道不清说不明的,就一个标准:选择最有利于员工的.这样一来问题很易解决,纠纷也少,在职的员工很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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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按照上下文的逻辑关系,是蹲蹲的理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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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过电话,我错啦~~~



蹲蹲的解释是正确的。



更正一下:1年合同期可以约定2个月试用期。



不过,我国的立法果然有问题,很多问题应该明确,而不应该让看的人去用逻辑理解。



怀疑起草的人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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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问题,说几个不当的地方:

1、7月1日入职,最迟应在7月31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合同期限是1的年的话,合同期限应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试用期应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也就是说,2个月的试用期不,且8月1日试用期已满,8月6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有正当的理由。我建议最好是协商一致解除,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3、我觉得员工提出赔两倍工资的要求,不是因为解除合同,而是因为员工7月1日就入职,直到8月1日才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天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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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是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已经过了试用期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赔偿,要么你就提前30天通知人家,就可不必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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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在入职后1个月内签订合同,合同期应包含试用期,但试用期2个月的应该签1-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哪怕1年零5天应该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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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个小问题 竟然辩论了五页啦

同志们太有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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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深刻的同情蹲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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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以前一直搞错这个问题了!为了签两个月的试用期,一直签一年多一点的合同,比如8月中签的话,就签到第二年的8月末,美其名曰便于管理。

学习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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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到了,不过刚看到说人力资源是为员工争取最好的福利,我倒不这么认为.



人力资源应该为员工争取该有的福利,老板的成本我们一样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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