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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

因为人家员工的家人懂法啊~~



而我们的HR同志却不懂法啊~~



能不复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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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员工入职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公司在第二个月第一天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要求,可以支付一天的双倍工资。



2、该员工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两个月,这是合法的,没问题的。试用期中有问题,单位再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用支付赔偿。



3、公司应该保留好该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的评估记录。



因此,最理想的方式是,把8月1日到6日的工资给他,再多给他一天工资。这个事情就结束了。



所以不要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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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暗的天空 于 2008-8-7 14:23 发表





员工7月1日入职,试用期2个月,那就是8月31日终止,对不对?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入司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你们8月1日签订了,那都是正确的。



现在因为发现员工不适合你们公司,所以在8月6日终止,那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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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章可郡 于 2008-8-7 14:28 发表

摘录几句劳动合同法给你看吧: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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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暗的天空 于 2008-8-7 14:36 发表





用不着读了,我直接引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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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一看,我忽然发现我摘的这段,不满一年和一年以上都提到了,刚好整一年没提到,是不是原文?汗,赶紧翻法规纸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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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可以这样模糊吗?

“一年及以上”跟“一年以上”,在法律文本中会没有区别?不过联系上下文还真觉得蹲蹲的解读是对的,我误读啦。

实际操作中我公司很少签一年合同,即便签,也没想过要设定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脑子里惯性的记得,2008年以前适用的规定是一年合同期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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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里边,引起歧义的就是法律中将“不满一年”是否含了1年未做明确说明。



而后一项则明确说明了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这里就很明确表示1年365天不能算是一年以上。



所以,还觉得1年合同期约定2个月试用期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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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法律文本对“以上”“以下”的应用很多,但是没有统一“以上”“以下”的含义。

对于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以上”“以下”是包括本位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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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是新法对试用期时间的进一步明确细分。将试用期的时间长度按合同总期限划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个等级: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个等级:合同期限三个月(含)至一年,试用期小于等于1个月。



  第三个等级:合同期限一年(含)至三年,试用期小于等于2个月。



  第四个等级: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含三年),试用期小于等于6个月。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无论在试用期过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均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比如,你的试用期是2个月,合同期是5年,那么你在该单位按照合同服务的时间不是5年零2个月,而是实实在在的5年,因为2个月的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5年)内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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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指点,学到不少知识。我想澄清几点:

1、员工签订一年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

2、7月1日入职,签订书面合同的最后期限应该是7月31日,现员工签字日期为8月1日,已经超出了1天,已然违反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现今员工已于8月6日离店,即使支付二倍工资,我们应当按1个月的二倍计算或者是2个月(8月工作哦了5天,不足一个月是否需要按照一个月计)的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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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我爱蒲公英 于 2008-8-7 15:08 发表

感谢大家的指点,学到不少知识。我想澄清几点:

1、员工签订一年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

2、7月1日入职,签订书面合同的最后期限应该是7月31日,现员工签字日期为8月1日,已经超出了1天,已然违反了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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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界处真恼人,呼唤法律专业人士出来澄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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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蹲已经告诉你只算他1天的双倍工资,也就是8月1日的,理由,只迟签订了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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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健全的法律真的很恼人,真不知道那些个法律专家关起门来整出来的条款怎么这么多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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