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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等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应该约定试用期,但之前的工作时间不应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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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状况偶尔会发生,个人认为,离职再入职的是同一岗位,试用期满无需再试用,试用期未满可做累计,离职再入职的不是同一岗位,试用期可按情况延长或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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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的事,为什么都要去个人诠释呢?



貌似我们管理者应该去讨论的是如何去遵守,而不是去争论,争论那是学者该干的事。



真是鸡同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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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HR的讨论,

我们只需要讨论在法律没有详细说明的情况下,作为HR该如何处理,没有法律风险,至于法律的不健全等问题不是我们去讨论的.作为HR要为企业减少风险,同时也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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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约定试用期,应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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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暗的天空 于 2008-8-5 09:15 发表





应该看他是在哪个时期离职的吧,

如果员工是在试用期离职,那么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和上次试用期的时间累计共为2个月,既是本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2个月—上次员工试用期间的上班天数,不过要跟员工说明,以免引起争议;

如果员工是在转正后离职,则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规定试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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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累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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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应该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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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指的是在同一个合同期内或续签合同的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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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该员工已经离职,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再重新申请该职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如果该员工只是递交了离职申请书,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然后10天后说他打算不走了重新申请该职位,这样的话就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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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离职后又重新建立劳动管理,中间不连贯,应视为两次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看作是一次从头建立的劳动关系,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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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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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转正后离职,再入职不可约定试用期,除非是换另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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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试用期内离职,再入职可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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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由于该员工于5月10日离职了,说明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当他再次进公司时,应属于与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可以与期约定试用期,并且不能算是劳动合同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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