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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等问题

很同意楼上的说法,嗯,学了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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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但它的效力是从双方确定劳动关系开始,到劳动合同中止。



本案例中,小李已提出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同样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一条同时履行完毕。

(1)当小李重新入职时,劳动关系重新确立,试用期的约定重新履行。所以第二次依然可以约定是试用期,不受上次任何的影响。

(2)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连续两次劳动合同的签订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连续2次在同一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某劳动者与同一单位连续2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则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显然,小李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履行完。是他单方面提出解除,而不是劳动合同因到期限终止。所以是不是连续2次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讨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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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不是你的错,不知道还乱说

那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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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zgl520 于 2008-8-5 09:03 发表





劳动合同法那一款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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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句话有谁真正去理解?



这2个“同”还不能在字面上去解释里边的含义吗?



不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了几次合同,也不管中间中断了几次,也不用去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或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只要是同一家用人单位就只能和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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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8-8-5 10:36 发表

不知道不是你的错,不知道还乱说

那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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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暗的天空 于 2008-8-5 10:40 发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句话有谁真正去理解?



这2个“同”还不能在字面上去解释里边的含义吗?



不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了几次合同,也不管中间中断了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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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yimi723 于 2008-8-5 10:47 发表





你自己都觉得这个理解是有明显单方面倾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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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yimi723 于 2008-8-5 10:47 发表





你自己都觉得这个理解是有明显单方面倾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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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723,你的逻辑推理能力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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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我感觉自己像是在修正不太合理的条款了。

咱们站的层次不一样。

另外请教一下:“TX”是什么意思,我这人力资源管理科班出身的人还真不知道?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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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8-8-5 10:55 发表

yimi723,你的逻辑推理能力不错。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讲的是证据,依据,不是逻辑推理,也不是想象。



错误的言论会对新手造成错误的影响。让他们在刚开始接触劳动关系时便有错误的认识。

所以在发表自己的言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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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上讲,可以约定试用期并且不算续约。

但从公司人性角度上讲,公司如果觉得其是一个优秀的员工,对工作已经轻车熟路了,又何必要再设试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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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可否约定试用期?西安劳动人事法律网   2008/07/03   作者:朱政律师   来源:    人气:75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此条文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离职后又重新入职,同一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本条规定也符合法律设立试用期的初衷,试用期着重考查的是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个人品格等,因劳动者之前已在该用人单位从事过工作,对以上内容已进行过考查,故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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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不能连续两次签订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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